取締自用違規非法營業網站

  新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 函
                 

受文者:本會各會員公司
 
速  別:普通件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
發文字號:(107)北汽貨德字第026號
附  件:

 
主旨:重申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,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
   應對所屬車輛、駕駛人善盡管理責任及勿使用自用車違
   規營業,詳如說明,請依規定辦理,敬請 查照。
說明:
 一、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
   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均函示:
   (一)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,汽車
     運輸業對其所屬車輛、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
     負管理責任,切勿派用資格不符之駕駛人或逾期檢
     驗、牌照狀態不符之車輛,以維整體交通安全。倘
     經查獲有前述情形,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
     定裁處,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,應對所屬車輛及駕
     駛人落實管理,以免受罰。
   (二)另為維護汽車運輸業市場之營運秩序,請貴會協助
     加強週知,從事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使用合法營業車
     輛,勿使用他人之自用車違規參與營業,危害運輸
     市場整體營運秩序;倘經查獲,將依公路法第77
     條第2項等規定掣單舉發,該所站將持續針對違規
     營業項目進行稽查取締。

  二、敬請依規定勿使用自用車違規營業以避免受罰(罰則
    自10萬至100萬)。